关于苍南县雅丰包装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调查情况的报告

关于苍南县雅丰包装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调查情况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0-12-01 公 开 人: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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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苍南县雅丰包装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调查情况的报告

 

2019)浙032730

 

苍南县人民法院

贵院20191224作出2019)浙032741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苍南县雅丰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同时于202019作出2019)浙032730决定书,指定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确认苍南县雅丰包装有限公司共有在册职工5名。因雅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未提供相应的联系方式,致使管理人无法联系到这5人。截至20201130日,管理人未调查到欠职工的工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拟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自2020121日起至2020127日止。

特此报告。

          

(管理人印鉴)

           20201130

 

附:  管理人联系方式:  13757705726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管理人调查确认职工债权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职工债权清单的公示期未作规定,管理人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职工人数具体掌握。但公示期届满之后,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仍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规定公示期的意义,在于提示职工及时行使自己的异议权,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

三、职工债权清单应当以表格形式逐一列明每位职工债权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企业欠费金额、性质及时期等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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