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移交华昌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及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

关于移交华昌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及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1-07-09 公 开 人:黄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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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交华昌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及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

(2021)华昌破管字第004-005

邓瑞莲、郦洪文

根据申请人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对广州市华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69日作出(2021)粤01破申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华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69作出(2021)粤01破176-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华昌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黄璇

您作为华昌公司的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以及《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义务配合管理人完成华昌公司相关资料的交接工作,即管理人交付所持有华昌公司的财产、印章印鉴、账簿账册、证照、文书等资料(详见附件清单)

请您做好交接准备,将上述资料交付管理人,如您无法交出上述资料的,请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附有关证据、线索。无合理事由拒不移交华昌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的,管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进行处罚。

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1年7月20日下午3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华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出席会议。

 

广州市华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7月9日

 

附1:管理人联系方式: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第15层07-12单元,张紫旗(15920517630),邮箱地址:zhangziqi577@163.com

2: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因履行职责,需您移交以下资料并需列明清单,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资料种类

具体准备

1

印章

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2

法人营业执照等证照

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经营许可证、报关证、法定代表人登记证、贷款证、企业信用等级证(包括正副本和电子文本)等

3

会计凭证、帐册、票据等财务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审计报告、财务报告、会计账簿、银行票据、税务资料、其他会计资料、审计检查资料、评估资料、验资资料等

4

人事档案

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劳动保险、职工联系方法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5

财产凭证、交易凭证等文书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批准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协议、验资证明、各种会议记录、对外合同、土地使用证、商标权利证书、专利证书等各种权利证书

6

合同等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文件资料

7

资产、实物

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生产办公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8

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处罚决定书等

原负责人应将已经发生的诉讼案件制作详细表格,载明诉讼当事人、受理法院、案由、诉讼标的、基本案情介绍、诉讼阶段等,并分个案汇集诉讼证据、法律文书等诉讼材料向管理人移交

9

其他情况说明文件

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请您按上述材料要求进行准备,如有不明可联系管理人。

管理人联系人:张紫旗,15920517630

 


3: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

您为本案件债务人的股东,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请您/知晓如下义务及责任需要承担: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6.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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