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义务通知公告(补充)

告知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义务通知公告(补充)

公开时间:2019-12-18 公 开 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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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义务通知公告

 

深圳市众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兴隆,历任股东吕佳、吕兴隆、深圳前海湾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湾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孙飞,历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孙飞、吕佳、吕兴隆、孙路、赵文荣、王德及其他相关人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于20191111日依法受理深圳市众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深圳市众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123日指定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众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的相关规定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众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在《告知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义务通知公告》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深圳市众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深圳中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深圳市众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深圳市众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深圳中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深圳中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深圳市众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如深圳市众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上述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

管理人办公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三座282803-04

联系人:陈文翔、周康

联系电话:86-755 2587 6317  86-755 2584 7466

传真: 86-755 2587 0780

特此公告

深圳市众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受理公告.pdf 下载
决定书(指定管理人).pdf 下载
告知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义务通知书20191218.pdf 下载
通知书(债务人).pdf 下载
裁定书(申请破产).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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