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核查

关于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核查

公开时间:2021-05-21 公 开 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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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的公示核查

 

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

20208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作出(2020)粤01破申28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了债务人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0)粤01239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洪德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开展洪德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

截至2021430日,管理人共收到有548家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其中有13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职工债权,申报总额共计24,340,335.14元。为公平公正核查洪德公司职工债权情况,管理人依法调查了洪德公司涉及的劳动仲裁、诉讼、执行案件情况及洪德公司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情况,调查了洪德公司向管理人移交的财务账册资料中洪德公司成立至今的工资表、工资支付凭证,并询问了洪德公司法定代表人,最终确认洪德公司职工债权人共计12人,职工债权总额为8,063,173.04元。管理人根据职工债权调查情况,编制了《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洪德公司职工债权予以公示核查。

针对《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中记载的职工债权,管理人现说明如下:

一、    洪德公司欠付职工工资金额的认定依据

管理人调查了洪德公司涉及的劳动仲裁、诉讼、执行案件情况及洪德公司向管理人移交的财务账册资料中洪德公司成立至今的工资表、工资支付凭证,并根据前述调查情况确定洪德公司欠付职工的工资数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对于洪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尚未经仲裁、诉讼确定的未付工资,管理人根据欠付工资当年度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予以确定。

二、    洪德公司职工经济补偿金额的认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特定情形下洪德公司应当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管理人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予以调查确认。具体经济补偿金额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予以确定。如经管理人调查确认某职工工作年限为10年,职工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6,000/月,则该名职工的经济补偿为6,000/月×10=60,000元。

三、    洪德公司应付职工住房公积金金额的认定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根据上述规定,洪德公司应当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债权,应按照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查询结果显示洪德公司未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即从开业至今洪德公司没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曾联系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询问是否可以开立公积金账户为职工缴纳公积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由于洪德公司处于吊销状态,因此无法开立公积金账户。

鉴于此,管理人依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出洪德公司每月应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入职当年以当年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加总后计算得出洪德公司应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由于洪德公司已经经营困难多年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初步判断在职工债权优先受偿后普通债权清偿率极低甚至可能为零,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为5%。此外,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公布的缴存上限,若职工缴存基数超过前述上限,管理人将依法予以调整。有关住房公积金计算举例如下:如职工A201811日入职至今,2018年平均工资为6,000/月,2019年平均工资为5,000/月,则职工A2018年住房公积金数额为6,000元×5%×12=3,600元;2019年住房公积金数额为6,000元×5%×12=3,600元;2020年住房公积金数额为5,000元×5%×8=2,000元。洪德公司欠缴职工A的住房公积金共计3,600+3,600+2,000=9,200元。

四、    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审查情况

部分职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主张洪德公司欠付工资及经济补偿,但该等职工所主张的债权未经劳动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亦未提供劳动仲裁时效中断或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部分债权因超过劳动仲裁时效管理人不予确认。

如果相关职工债权人后续在异议期内可提供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证据,即破产受理前一年内(2019831日至2020831日)向洪德公司主张债权的书面证据资料,管理人可根据提供的资料再次予以复核审查。

五、    关于职工主张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利息及法律文书确认利息的认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因此就职工所主张的有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部分的债务利息不予确认为职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现行法律认定的职工债权范围不包括职工所主张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逾期支付工资期间的利息或赔偿金,因此管理人不予确认为职工债权。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将该部分债权调整为普通债权,并在后续工作中予以核查。

六、    关于债权审查确认的流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管理人将《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向债权人及债务人公示核查,公示期至2021526日止。对于债权人、债务人均无异议的债权,最终将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管理人现对《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进行公示核查。请债权人/债务人在收到本核查通知之日起的7日内通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智慧破产审理系统或者邮寄书面异议表的方式向管理人提交对《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的核查结果。如果债权人/债务人对于《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必须以邮寄方式提交附件的《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异议表》,明确异议债权的编号、债权人名称、异议理由等。逾期没有回复核查意见或虽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智慧破产审理系统表示“反对”但逾期未向管理人寄送《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异议表》的,视为对《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无异议。

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调整的,异议人可以在本次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债权核查结束日期定为2021531日,因此债权人/债务人若对《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中的债权有异议,请在2021615日前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告知管理人。对于债权人及债务人均无异议的债权,或者虽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债权视为无异议债权,管理人将提请广州中院裁定确认。

特此通知!

 

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1:《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

附件2《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异议表》

附件

2 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异议表.pdf 下载
1 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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