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博力伊博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破产清算义务 博力伊博破管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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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1-08-20 公 开 人:常州市博力伊博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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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啸剑:

2021726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申请裁定受理常州市博力伊博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常州中院及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 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922上午09时30分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二区第四法庭(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通锦路2号)召开,请依法履行义务。

特此通知

常州市博力伊博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0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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