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创日机械有限公司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公告

扬州创日机械有限公司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公告

公开时间:2019-11-29 公 开 人: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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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9)10038

本院根据扬州创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2019930日裁定受理扬州创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1113日指定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为扬州创日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扬州创日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1230日前,向扬州创日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阳西路109号峰创国际大厦B16;邮政编码:225000;联系电话:18252711778(吴大鹏)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扬州创日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扬州创日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17930分在江苏省扬州市文汇西路228号邗江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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