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岩坤石业有限公司受理破产案件公告

福建岩坤石业有限公司受理破产案件公告

公开时间:2019-09-06 公 开 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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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福建省南安市星磊石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9月3日裁定受理福建岩坤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随机摇号指定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岩坤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福建岩坤石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910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路168号金帝大厦四层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62000;联系人:庄宏榕、张婕;联系电话:15959566226、13665980000、0595-2259907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1018下午十五整在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楼二楼第九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福建岩坤石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福建岩坤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福建岩坤石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福建岩坤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福建岩坤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一九年九月六日

附件

岩坤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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