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扬州斯思达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关于扬州斯思达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19-12-03 公 开 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扬州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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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1023民破1-5

 

申请人:扬州斯思达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9115日,扬州斯思达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拟订的《扬州斯思达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宝应县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宝应县人民法院认为,扬州斯思达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扬州斯思达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宝应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扬州斯思达工艺品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扬州斯思达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

 

 

扬州斯思达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0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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