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股东催收认缴出资款的告知函

向股东催收认缴出资款的告知函

公开时间:2020-04-30 公 开 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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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加盛世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

2019)中加盛世破管字第015

 


向股东催收认缴出资款的告知函

 

深圳中加盛世实业有限公司现股东王卫亮王景辉深圳鸿昌三乐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原股东杨懿刘朝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林素勤的申请,于2019124日裁定受理深圳中加盛世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加盛世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110日作出(2019)粤0344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中加盛世公司的工商内档、经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调取了中加盛世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

资料显示:一、中加盛世公司于2013929日设立,认缴注册资本5500万元。公司设立股东为王卫亮、杨懿;20161013日股东变更为王卫亮、刘朝宏;20161020日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5500万元,同时新增股东深圳鸿昌三乐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18111日公司股东变更为王卫亮、王景辉、深圳鸿昌三乐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二、银行流水显示,股东深圳鸿昌三乐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6119日,250万元“投资款”存入公司账户(实际认缴资本500万元),该款当日即全额转入深圳市英磊强实业有限公司(账户信息:农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帐号41002900040027053),摘要为“往来款”管理人未查询到其他股东存入投资款记录。

中加盛世公司章程前后历经三次变更,均未对认缴出资期限进行约定,仅在第三次变更的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中约定“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做出资计划”。

管理人未能与债务人及其股东取得联系,故依据上述资料初步认为中加盛世公司各阶段股东涉嫌未履行出资义务及抽逃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等规定,本管理人特郑重提示中加盛世公司各阶段股东:收到本告知函后三日内,向中加盛世公司依法履行各自认缴的出资义务,否则管理人将有权依法向法院起诉追缴股东出资。具体金额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金额(万元)

认缴比例

备注

王卫亮

2800

50.9091%

 

杨懿

2200

 

40%

系前后手股东关系,共同承担连带出资责任。

刘朝宏

2200

王景辉

2200

深圳鸿昌三乐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500

9.0909%

 

 

特此函告。

 

                                     

                         

                  

    深圳中加盛世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杜律师13509620119 深圳市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A-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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