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5-07 公 开 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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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破申18

申请人:温州市远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园区永昌路5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70733470R

法定代表人:王迎春。

委托代理人:戴新秋、潘巨浩,系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市南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新城村(三雄麒鞋业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254491372E

法定代表人:徐晓光。

2020331日,温州市远方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以温州市南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南方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向南方公司送达破产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南方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南方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登记机关是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股东为徐晓光、谢肖萍、徐跃泷。2014212日,南方公司因未参加2012年度年检,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据本院(2017)浙0303民初263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以及远方公司陈述,2005424日,申请人远方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方公司曾签订一份《共同申请土地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以南方公司名义申请土地使用权,申请到的土地,南方公司占63%,远方公司占37%,所有已支出费用和待支出费用根据实际金额按比例63:37分摊。2006年,南方公司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号为温国用(2006)第2-2291号,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新城村,登记使用权面积为1885.55平方米。2007年,南方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11121日,远方公司与南方公司签订一份《共同审批、建造厂房分割协议书》,约定南面房产属于远方公司所有,北面房产属于南方公司所有,该厂区后面西首厂房与围墙空间部分的土地面积,根据厂房已经审批的面积,以南方公司63%,远方公司37%的比例在该空间部分确定分割定位。

2011年,南方公司将名下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小南支行,抵押担保最高限额为566万元。201318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温鹿商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南方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小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并确定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小南支行对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66万元的金额内优先受偿。因南方公司名下该土地使用权被法院查封,远方公司为维护其权利,曾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及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但均被驳回。

2018928日,申请人远方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方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因南方公司擅自抵押双方共同购置的土地使用权,导致远方公司无法实现对自身份额享有的各项权利,更不可能为远方公司办理相应份额的不动产登记,相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随时面临被拍卖、变卖,双方一致确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损失、地上建筑物损失、环保处理设施设备损失、生产设施设备损失、环保排污损失、搬迁损失等合计700万元;该款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至赔偿款总额的10%,第二期于协议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支付至赔偿款总额的55%,第三期于协议签署之日起18个月内支付至赔偿款总额的100%;若被申请人未能按期支付款项,申请人有权就剩余未付款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并且要求被申请人从逾期之日起按未支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协议签署后,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支付款项。

经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显示,被申请人南方公司最早于2014828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共计4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2条被执行人信息。据申请人不完全统计,被申请执行的案件标的共计3141余万元,该债务金额统计尚不包括己起诉未判决的案件、己判决未公开判决书的案件以及被申请人的其他债务情况。

南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光在本院谈话中称:南方公司确实已资不抵债,同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与远方公司系合作建房,远方公司占有37%份额,南方公司份额为63%;确认签署过2018928日的协议书,但赔偿金额700万元自己吃不准,若南方公司厂房拍卖,具体要赔偿远方公司多少,实际要厂房卖掉以后才能确定。

本院认为,南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光虽对具体赔偿金额不确定,但对远方公司是南方公司债权人并无异议,故远方公司作为申请人主体适格。南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提出对南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南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温州市远方钢管有限公司对温州市南方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李曙光 

 

 

 

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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