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9-30 公 开 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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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5破申554

 

申请人:重庆轻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区人和街道黄山大道中段713层办公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3664166F

法定代表人:艾天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月,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北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文笔1号,注册号企合渝总字第02498号。

法定代表人:何文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公司员工。

2020922日,申请人重庆轻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纺资产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北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盛玻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北盛玻璃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928日组织双方进行听证,申请人轻纺资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月与被申请人北盛玻璃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燕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北盛玻璃公司1993225日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240万美元,股东重庆北碚玻璃器皿厂(持股75%)、光裕(香港)有限公司持股(持股25%),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文笔1号。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玻璃器皿系列产品

被申请人北盛玻璃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累计借款84 436 759.84元,2004318日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将对被申请人北盛玻璃公司的上述债权转让给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并对该笔债权转让进行了公告。2005324日,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将对被申请人北盛玻璃公司上述债权中的33 694 643.38元的债权转让给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并就笔债权转让通知了被申请人。2019325, 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基于管理需要将对被申请人享有的33 694 643.38元的债权划转给了申请人轻纺资产公司,并于2019327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北盛玻璃公司;因申请人轻纺资产公司欠被申请人北盛玻璃公司498 000元,于2019327日抵消了申请人轻纺资产公司对被申请人北盛玻璃公司享有的相应债权498000元,截至202021日申请人轻纺资产公司对被申请人北盛玻璃公司享有到期债权33 196 643.38,被申请人北盛玻璃公司逾期未偿还。被申请人对上述一些列债权转让及债务抵消无异议,并表示已无力偿还申请人的债权。

申请人轻纺资产公司举示的重庆勤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针对被申请人北盛玻璃公司审计报告显示,被申请人北盛玻璃公司资产总额为115 171.94元,负债总额达到150 315 060.63,所有者权益为-150 199 888.69元。被申请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轻纺资产公司申请资格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北盛玻璃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文笔1号,工商注册登记机构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北盛玻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产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重庆轻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重庆北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员    陈雪梅

        员    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理   

         记      胡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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