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权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权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2-19 公 开 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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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破申42

 

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梦元,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生玉海,董事长。

2020214日,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以被申请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方正集团进行重整。本院于2020214日通知了方正集团。方正集团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对北京银行的重整申请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方正集团成立于19921212日,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公司经营范围为制造方正电子出版系统、计算机软硬件及相关设备、通讯设备、技术开发、投资管理、财务咨询等,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生玉海,注册资本总额110 252.86万元。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以下简称双榆树支行)营业执照显示,其成立于1986121日,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2018810日,双榆树支行与方正集团签订了编号为0498715的《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双榆树支行授予方正集团综合授信额度70亿元。在《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双榆树支行与方正集团分别于201918日、2019124日签订了编号为05289600532364的两份《借款合同》,并分别于2019111日、2019130日向方正集团实际提供流动资金贷款5.5亿元、4.5亿元,合计10亿元。根据上述两份《借款合同》约定,前述贷款本金到期日分别为2020110日、2020130日。

202023日,方正集团向方正集团债委会主席出具《关于方正集团爆发系统性融资风险的紧急报告》,称方正集团到期融资本息无法兑付,逾期融资规模不断增加,流动性危机愈发严峻。

审查过程中,北京银行称方正集团到期未清偿其贷款本金10亿元,且无力清偿,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方正集团具有一定的技术、市场和品牌优势,且持有优质资产,具有重整价值,具备通过合理整合、盘活现有资产及业务的重整可行性。方正集团认可不能清偿北京银行到期贷款本金10亿元的事实,称其现已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北京银行提出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重整案件。方正集团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自2019111日起,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方正集团未能向双榆树支行清偿到期的贷款本金共计10亿元,双榆树支行系北京银行的分支机构,故北京银行作为债权人提出本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本案中,方正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认可已缺乏清偿能力,同时方正集团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及挽救可能,故债权人北京银行申请对方正集团进行重整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郑伟华   

              邹明宇   

                   

              王玲芳   

              苏汀珺   

 

二○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庄馥源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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