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

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4-21 公 开 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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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2020)粤01清申19

申请人:广东南湖旅游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783

法定代表人:郭建威。

被申请人:广州南湖娱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同和广州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徐增平

申请人广东南湖旅游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南湖旅游中心)以被申请人广州南湖娱乐城有限公司(下称南湖娱乐城)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成立清算组或主动履行清算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南湖娱乐城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南湖娱乐城成立日期为19951227日;登记机关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登记地址位于广州市同和广州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法定代表人为徐增平;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从19951227日至20251226日;经营范围为旅业、餐饮、商场、美容保健、冲印、秘书服务,汽车服务和各种信息咨询服务;南湖娱乐城的股东为香港创律(国际)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和广东南湖旅游中心,出资比例占40%60%。根据申请人南湖旅游中心提交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显示,广东南湖旅游中心于20171228日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南湖旅游中心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00224日,南湖娱乐城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南湖娱乐城为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南湖娱乐城200224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南湖娱乐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无债权人提起清算申请,南湖旅游中心作为南湖娱乐城的股东之一,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东南湖旅游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南湖娱乐城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曲卫东
审 判 员 张 
审 判 员 丘 

 

 

 

 

 

二O二O年 三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官助   王金燕

书 记 员  何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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