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民事裁定书之二

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民事裁定书之二

公开时间:2020-05-13 公 开 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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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5民破4之二

2018105日,本院根据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方电气(通辽)风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人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向东方电气(通辽)风电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补充申报了部分债权,管理人对其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结合其之前申报的债权编制了补充、更正债权表,于20191024日依法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同时送交债务人核对,之后认定债权人、债务人对补充、更正债权表中记载的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的债权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补充、更正债权表中记载的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的债权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债权人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的10164189.31元债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李 永 胜

          朱 秀 峰

          白 云 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朱 宇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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