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18-05-30 公 开 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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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鲁03民破10

 

申请人:淄博张钢制铁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毕海,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华元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钢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永琪(CHAN WING MEE,国籍马来西亚),董事长。

201675,申请人淄博张钢制铁铸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钢铸管公司”)以被申请人山东华元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元气体公司”)于201031被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股东双方一直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且被申请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华元气体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华元气体公司系由申请人张钢铸管公司与马来西亚・大同工业集团于20031125共同出资在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设立的中外合资公司。20051月,马来西亚・大同工业集团将所持外资股份转让给马来西亚・大同高科投资集团(纳闽)有限公司(Group Hi-tech Investment Co(Labuan) Ltd.)。现股东为马来西亚・大同高科投资集团(纳闽)有限公司、张钢铸管公司,股份分别为51%2040万元)、49%1960万元)。注册资本共计4 000万元。20066月,被申请人华元气体公司停产至今。201031,被申请人华元气体公司被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股东双方一直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华元气体公司现住所地和办公地均无人员居住,住所地和办公地及生产车间、设备由山东华元钢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聘任的安保人员看管。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钢铸管公司是被申请人华元气体公司的股东,在被申请人华元气体公司于201031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与公司另一股东马来西亚・大同高科投资集团(纳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的规定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违反了法定清算义务,申请人张钢铸管公司与马来西亚・大同高科投资集团(纳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对华元气体公司的清算责任。申请人张钢铸管公司作为对华元气体公司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对其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申请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华元气体公司属公司型企业法人,且已长期处于停产状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了破产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淄博张钢制铁铸管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山东华元气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孙广学       

代理审判员  祝奉田       

代理审判员  张德忠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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