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债务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宣告债务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4-24 公 开 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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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39号之二 

20191115日,本院根据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110日,本院分别裁定受理了对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信”)、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信”)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17日,上海华信管理人以被申请人中国华信、上海华信、海南华信、上海华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财务”)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述四家被申请人采取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方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0212日裁定受理对中国华信、上海华信、海南华信、华信财务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2020320日,本院召集中国华信、上海华信、海南华信、华信财务的债权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到债权人599户,实到债权人581户,其中有表决权和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为551户,所代表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的99.93%,符合召开债权人会议要求。会中,管理人作了《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财产状况报告》等专项报告,并对债权人委员会选举规则进行说明。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全体债权人核查债权、审议《管理人报酬方案》,表决通过了《关于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合并破产清算案财产管理及处置方案》《关于悬赏征集华信四公司财产线索的议案》以及《关于书面核查债权和书面表决的议案》四项表决事项,并选举产生了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经管理人调查以及审计机构所作《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报告》,本院查明:中国华信、上海华信、海南华信、华信财务合并资产总额为人民币57,057,327,40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负债总额为187,810,119,884元,净负债130,752,792,477元。管理人特此提请本院宣告债务人中国华信、上海华信、海南华信、华信财务破产。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依法开展的对债务人的接管和调查,能够确认债务人中国华信、上海华信、海南华信、华信财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华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黄贤华

审  判  员   郭大梁

审  判  员   刘 琳

审  判  员   刘建雷

审  判  员   王益平

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蒙蒙

书  记  员   侯聪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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