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3-26 公 开 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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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清申162

申请人: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111号。

法定代表人:周千定。

委托代理人:解荣静,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艳阳,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广州万宝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从化市鳌头镇棋杆长腰岭。

法定代表人:张耀伟。

申请人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万宝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万宝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万宝制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未在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后成立清算组或主动履行清算义务为由,于20191113日向本院申请对万宝制造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191115日向万宝制造公司邮寄了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该邮件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被退回。

本院查明:万宝制造公司于20001020日成立,住所在从化市鳌头镇棋杆长腰岭,注册号为4401221100300,注册资本是25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伟,登记机关为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为通用设备制造业。目前主体状态为吊销。股东分别为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肖江村、王永康、蔡峰、陈川、赣州中萃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林忆虹、林璇、陈善培、陈卫平、曾光、广州凯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万宝制造公司因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度企业年检,于20111127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万宝制造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故万宝公司以万宝制造公司股东的身份向本院提出对万宝制造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即修订前的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万宝制造公司的登记机关是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申请人万宝制造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万宝公司以股东身份申请对万宝制造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对广州万宝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刘冬梅

审判员  石 

审判员  张蕾蕾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慧星

蔡晓屏

罗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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