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3-03 公 开 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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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339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三安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近日,浙江三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对本案相关送达及调查情况作说明如下: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分别于2019723日在《温州都市报》、2019726日在《法制日报》刊登(2019)浙030339号公告,告知三安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微微、股东吴荣辉、吴妍韵应于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告知申报债权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等事宜。截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三安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微微、股东吴荣辉、吴妍韵并未向管理人提供上述文件材料。管理人通过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法定代表人的联系号码。201987日管理人通过电话联系、短信通知的方式告知法定代表人谷微微破产事宜,201989日管理人将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给谷微微,2019810日由本人签收。经调查,管理人于2019821日前往吴荣辉的户籍所在地实地走访,由于未找寻到股东本人,管理人无法向股东吴荣辉当面送达法律文书(2019)浙0303破申26号民事裁定书、(2019)浙030339号决定书、(2019)浙030339号通知书,故只得在户籍所在地张贴上述法律文书公告送达,并进行拍照留存。经调查,管理人于2019821日前往吴妍韵的户籍所在地实地走访,由于未找寻到股东本人,管理人无法向股东吴妍韵当面送达法律文书(2019)浙0303破申26号民事裁定书、(2019)浙030339号决定书、(2019)浙030339号通知书,故只得在户籍所在地张贴上述法律文书公告送达,并进行拍照留存。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查询,三安公司所在地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括苍东路38号。2019821日管理人前往上述地址实地走访,但未能找到任何显示三安公司的标志。为谨慎起见,管理人将(2019)浙0303破申26号民事裁定书、(2019)浙030339号决定书、(2019)浙030339号公告等法律文书张贴于该地址公告送达,并予以拍照留存。经管理人调查,三安公司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其股东也未向管理人移交公司相关的财产,故无法确认三安公司的财产及债权情况。截至2019911日止,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经管理人审核,三安公司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35182978.67元。除管理人报酬外,本案实际发生与预计发生的破产费用为3270元(公告费、刻章费、邮寄费用等)。现三安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零元,故管理人以三安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宣告三安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管理人通过邮寄、走访、公告等方式通知三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告知其应移交三安公司印章、账簿、财产、证照等,但三安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未向管理人移交,导致本案无法清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三安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三安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三安实业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三安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李曙光

 

 

 

 

二○二○年三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张赛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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