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执行转破产申请-裁定书

受理执行转破产申请-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4-17 公 开 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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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破申333

 

申请人:北京京城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19908

法定代表人:李忠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勇森,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海风,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京兴重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六郎庄。

法定代表人:林培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胜,男,该公司总经理。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在执行北京京城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城公司)与北京兴重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兴重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京城公司、被执行人兴重公司均同意对兴重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密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将该执行案件向本院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兴重公司于1986716日注册成立,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现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六郎庄,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于2018330日作出(2018)京0105民初119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兴重公司给付京城公司货款7 240 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018831日,京城公司依据上述判决书,向密云法院申请对兴重公司强制执行。密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兴重公司的银行存款50 656.04元并发还京城公司,同时对兴重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并采取了拍卖、变卖措施,因上述财产均流拍,京城公司不同意以物抵债,且兴重公司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密云法院于2019528日作出(2018)京011845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朝阳法院(2018)京0105民初11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2019715日,京城公司向密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密云法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重新拍卖兴重公司名下部分财产并将拍卖、变现价款2 097 765.5元发还京城公司,因上述款项不足以偿还全部欠款,且其他财产流拍、京城公司不同意以物抵债,兴重公司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密云法院遂于20191219日作出(2019)京0118执恢2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朝阳法院(2018)京0105民初11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为执行转破产审查案件。兴重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11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兴重公司为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我国破产程序启动采申请主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14条中关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双方均为申请人”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京城公司与被执行人兴重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均书面同意移送破产审查,应视为京城公司与兴重公司均提出破产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现京城公司对兴重公司享有债权并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债务人兴重公司经强制执行无法偿还债权人京城公司的全部到期债务,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故应当认定兴重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密云法院将该执行案件向本院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受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京城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兴重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北京兴重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邹明宇

           周熙娜   

           

 

 

                          年 四 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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