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18-10-18 公 开 人:四川嘉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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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18-10-18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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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川01915

 

20185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破申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杨文孝对成都洪发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发灯饰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8510日,指定四川嘉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洪发灯饰公司管理人。20186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洪发灯饰公司的主要财产在成都高新区,案件社会影响较大,且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洪发灯饰公司的执行案件更为了解,亦对洪发灯饰公司财产进行过处置,故破产案件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统筹协调、节约司法资源,裁定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杨文孝对洪发灯饰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8918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9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杨文孝对成都洪发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成都洪发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1129日前,向成都洪发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嘉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288号锦天国际13单元2210号;邮编:610017;联系人及电话:陈虎,13550098840/028-8651105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原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用重新申报)。成都洪发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成都洪发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1212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一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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