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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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16-11-26 公 开 人: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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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5)余破字第6-2

 

20151117,本院根据新余市城东建设投资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由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成立的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为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管理人。指定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徐绍荣为管理人的负责人,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负责破产重整的具体事务。

清算组应当勤勉负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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