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说明书

烟台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说明书

公开时间:2019-05-22 公 开 人:烟台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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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宋晨晨 联系方式: 15552254967 报名截止时间: 2019-05-3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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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5日,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以【(2018)鲁0612民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烟台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同日,以【(2018)鲁0612民破申1号之二】决定书指定山东亚信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为烟台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现管理人根据重整工作进展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面向全社会公开招募烟台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现就本次招募事宜公告说明如下: 

一、烟台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概况

(一)基本信息

烟台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孔庆长,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号:9137061256406873XT,住所:牟平区工商大街600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营销策划,房屋租赁、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物业管理服务,市场设施租赁,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日用百货,五金、机电设备、钢材、建材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2010年10月27日至2020年10月27日。

(二)资产及负债情况

经初步审计确认,烟台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6月15日资产总额92,701,155.92元;负债总额97,384,386.61元,所有者权益-4,683,230.69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0,000.00元、未分配利润-14,683,230.69元。

二、意向投资人报名的主体条件

参与重整的意向投资人应为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烟台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遴选活动暂不接受联合体或自然人报名。

参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无未审、执结诉讼案件,无金融不良记录;

2、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三、招募程序

(一)报名

有意向参与烟台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工作的投资人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报名必要材料现场递交至管理人指定地点(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7号付3号),并由管理人安排的接收人向报名材料递交人出具报名材料接收凭证(接收凭证加盖管理人公章),并由接收人签字。管理人不接受邮寄、快递方式递交报名材料。参选人未提供完整报名材料的,管理人不予出具报名材料接收凭证。

(二)投资人报名时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1、参与重整投资意向书,意向书应包括投资人基本情况介绍、投资人资金实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的计划等(需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需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报名时需提供副本原件审核)、企业资质证明、纳税和社保证明、获得行业奖励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及财务审计报告(需加盖企业财务章和法人公章);

4、授权委托书,载明经办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授权范围(需加盖法人公章);

5、参与重整投资的股东会决议;

6、保密协议;

7、参与重整意向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重整意向金在意向投资人未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且符合其和管理人的相关约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管理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为:

 名:烟台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行:华夏银行烟台幸福支行

 号: 12652000000618740

(三)报名截止时间:2019年5月31日17时00分

(四)报名地点: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7号付3号

联系人:宋晨晨

联系电话:0535-6836743

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7号付3号。

(五)提交正式重整实施方案

意向投资在完成尽责调查工作后向管理人提交正式重整计划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当符合重整程序拯救烟台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各方面要求(由管理人通知其具体要求的内容)。

(六)评审、确定投资人

管理人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意向投资提交的正式重整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评审以确定重整投资人的最终人选。在选定最优重整计划实施方案后,管理人将遴选情况书面报告人民法院,同时在收到法院通知审查结果之日起3日内与重整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四、对遴选工作的有关说明

(一)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

意向投资人应当在被选定为烟台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后与管理人签订书面重整投资协议。如拒绝与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管理人有权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

(二)重整保证金

1.重整投资人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重整投资人前期缴纳的重整意向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自动转为重整保证金。

2.重整保证金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全额退还(不计利息)至重整投资人付款账号:

1)管理人和重整投资人未就重整计划草案达成一致;

2)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被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未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3)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因工作需要中止重整计划。

3.重整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及其它条款在管理人和重整投资人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中进行具体约定。

4.重整保证金在管理人账户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利息)列入破产财产;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没收的保证金列入破产财产。

(三)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条款

重整投资协议由管理人和重整投资人共同拟定,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

1.重整方式;

2.重整范围;

3.偿债资金;

4.重整进度安排;

5.交割安排;

6.声明与承诺;

7.协议解除与终止;

8.违约责任;

9.其他约定。

(四)中止或撤回重整计划

如出现影响烟台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的重大事项或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管理人可以中止重整计划。管理人中止或撤回招募遴选计划或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无需对意向重整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所投入的工作进行任何补偿。

本招募说明书由烟台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编制,解释权归属于本管理人,最终以管理人和重整投资人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和人民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方案为准。

 

烟台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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