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权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权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16-11-26 公 开 人: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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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余破字第4-1

 

申请人新余市城东建设投资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冰模,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梅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2015826,申请人新余市城东建设投资总公司(下称城投公司)以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赛维高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赛维高科技公司重整。本院于2015827通知了赛维高科技公司,赛维高科技公司向本院表示对重整申请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查明,城投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先后于20105月至20125月出借给赛维高科技公司人民币94893075元,该借款主要用于赛维高科技公司第五期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借款到期后,赛维高科技公司未能归还借款。城投公司于20128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赛维高科技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在诉讼过程中因赛维高科技公司承诺尽快归还借款本息并要求城投公司撤诉。城投公司撤诉后,赛维高科技公司仍不能归还上述借款。

本院认为,城投公司是赛维高科技公司的到期债权人,现赛维高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城投公司94893075元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赛维高科技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城投公司向本院申请赛维高科技公司重整,符合法律规定,且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重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毛建平

代理审判员  邓花平

代理审判员  邹丽龙

 

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敖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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