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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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16-11-24 公 开 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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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省 大 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16)辽0204-1

本院于20161010日,根据阿拉善盟金圳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了东北特钢集团大连高合金棒线材有限责任公司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指定东北特钢集团大连高合金棒线材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担任东北特钢集团大连高合金棒线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东北特钢集团大连高合金棒线材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如下:

  长:徐吉生  省国资委副主任

副组长:赵    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员:卢    省国资委监事会主席

            省发改委财经处副处长

            杨殿新  省工信委原材料处副处长    

            刘文田  省国资委产权处处长

        杨欣璐  省金融办银行保险处处长

        刘延岭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它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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