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民事裁定书

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16-11-26 公 开 人: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5254次 债 务 人:查看更多债务人详情
  • 打印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余破字第5-12

申请人: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新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徐绍荣,破产清算组组长

2016513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新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由于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新余)有限公司(下称赛维新余公司)与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太阳能多晶硅有限公司同日进入重整程序。该四公司资产量巨大,管理人均为新余市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成立的同一清算组,四公司重整案的审计、评估机构也是联合聘请,四公司的日常管理事务、债权申报审查及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量大,潜在战略投资人调研与筛选工作也需要大量的时间,请求本院将赛维新余公司重整期限延长三个月至2016817

本院认为,因赛维新余公司与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太阳能多晶硅有限公司四公司资产总量巨大,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所涉债权人数众多。赛维新余公司与赛维其他三公司一并重整过程中的债权申报与审查、企业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企业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量大,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且赛维新余公司为新能源企业,生产设备技术含量高,重整投资数额巨大,潜在重整投资人所需调研时间长,调研效果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抉择及重整计划草案相关内容的制定。为确保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清算组请求本院裁定延长三个月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整期间延长至2016年8月17日。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毛建平

代理审判员  邓花平

代理审判员  邹丽龙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敖蒙娜

 

附件

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民事裁定书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