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民事裁定书

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16-11-26 公 开 人: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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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余破字第4-14号

申请人: 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徐绍荣,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2016年9月26日,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破产清算组(下称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和其制作的《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并在2016年8月16日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及会后分别进行了二次表决。第一次表决中,职工劳动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小额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第一次表决后,针对未表决通过的两个债权组及出资人组提出的意见,清算组会后多次与重整投资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平煤神马集团)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易成新能)组成的联合体、未表决通过两个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协商后,对重整计划草案做了部分调整,然后进行再次表决。但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清算组故请求本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债务人重整程序。

本院认为,2015年11月17日,本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并指定由

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成立的清算组为管理人后,经清算组委托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止2015年11月17日,债务人资产总额为5723087130.04元,负债总额为23534044839.77元,资产负债率为-411.21%。同时,清算组委托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债务人资产评估,评估价值为4489153385.69元。债务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其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果破产清算,根据审计意见和评估资产的实际情况,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调整后,可供分配的资产总额为4028296024.97元,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286463921.31元以及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1780817798.54元、职工劳动债权94410861.47元、税款278361972.76元等优先债权后,普通债权清偿率为6.62%。普通债权组中,虽有36.42%但其占债权份额79.27%的债权人不同意按6.62%的清偿比例进行清偿并投票反对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普通债权组所获得的清偿比例按照20万元以下全额清偿、20万元以上按照“20万元+(债权金额-20万元)×6.62%;债权金额大于1000万元的普通债权按照6.62%的比例予以清偿”计算将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清算组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如果破产清算,按评估价进行拍卖等处理后变现的清偿比例将大幅低于6.62%的清偿结果。重整计划草案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的各债权人的担保债权已就其设定担保的财产将用易成新能增发的股票进行全额清偿,各担保债权人的担保权并未受到实质性损害。虽然以上普通债权组和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普通债权组反对人数仅为36.42%,主要是其债权所占数额大导致不能通过。又由于债务人净资产为-17810957709.73元,其严重资不抵债,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LDK SolarCo.,LTD的权益调整为零,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故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重整投资人为平煤神马集团与易成新能组成的联合体,其中平煤神马集团为特大型国有企业,易成新能为从事新材料、新能源生产且在深交所设立的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二者联合投资结合了产业实体和资本市场两大优势,投资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强。重整投资人具有明确的经营目标,在清偿债务的同时,计划投资20亿元将债务人硅片产能在2019年提高至8.5GW,打造成全球领先的硅片生产企业,且制定了详细的经营方案。该方案立足保留债务人核心经营性资产,优化债务人资产结构,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升硅片转换效率,且易成新能已针对当前技术团队和产品情况提出M4型硅片技术等发展方向,该方案具有可行性。

综上,清算组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的担保债权、劳动债权、税款债权将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所获得6.62%的清偿比例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获得的清偿比例;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成员,所规定的清偿顺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平公正;重整投资人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同时对债务人重整成功,有利于化解债务人的债务危机,最大限度地保护包括金融债权人在内的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升和促进江西省乃至我国光伏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有利于维持和增加就业,有利于社会稳定。故对清算组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依法应当予以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 批准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 终止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重整计划附后

审 判 长 毛建平

代理审判员 邹丽龙

代理审判员 邓花平

二0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钟 卉






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释 义 1

前 言 3

正 文 4

一、江西赛维基本情况 4

二、经营方案 8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0

四、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10

五、债权清偿方案 12

六、重整计划的生效 16

七、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17

八、其他 20







释 义

“新余中院”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江西赛维”或“债务人”

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

“平煤神马集团”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易成新能”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平煤易成”

平煤神马集团和易成新能组成的联合体

“管理人”

新余中院指定的江西赛维破产清算组

“债权人”

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江西赛维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出资人”

截至2016年8月15日江西赛维股东

“光伏硅公司”

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组件公司”

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南昌)有限公司

“有财产担保债权”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江西赛维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担保财产”

已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江西赛维特定财产

“普通债权”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江西赛维享有的无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重整费用”

自新余中院裁定江西赛维重整时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期间发生的案件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等相关费用

“共益债务”

新余中院裁定江西赛维重整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重整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清偿”

一次性分配偿债现金、分期以现金方式支付偿债款项或以分配的股票抵偿债务

“现金清偿”

一次性分配偿债现金或分期以现金方式支付偿债款项

“审计机构”

为江西赛维重整案提供审计服务的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

为江西赛维重整案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以2015年11月17日为基准日出具的《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中证天通(2016)特审字第0201007号、中证天通(2016)特审字第0201007-1号)

“《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以2015年11月17日为基准日出具的《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拟重整所涉及的全部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5]第1241-1号)

“重整计划的通过”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会议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的批准”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或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在本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本重整计划中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

“元”

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前 言

受欧美2012年“双反”打压,全球光伏市场陷入低迷,江西赛维陷入资金链断裂,债务恶化的生产经营危机。因江西赛维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新余市城东建设投资总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新余中院申请对江西赛维实施重整,2015年11月17日新余中院作出(2015)余破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江西赛维重整。同日新余中院作出(2015)余破字第4-2号《决定书》,指定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成立的江西赛维破产清算组担任江西赛维管理人。

江西赛维重整一案,所涉债权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是我国乃至全球光伏行业有重大影响的重整案件,新余中院高度重视江西赛维重整工作,从案件受理阶段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到指定管理人后的债权审查、资产评估、重整计划的制定、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等各个环节均严格把关、积极指导,确保重整程序依法合规,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重整成功,避免江西赛维破产清算,管理人在新余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管理人职责,一方面监督债务人经营管理团队继续做好生产经营工作,确保职工及客户的稳定;一方面全力以赴做好与重整程序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资产调查和评估、债权登记和审查、信息整理和披露、偿债能力分析和预测、和江西赛维的生产经营管理团队招募、选定重整投资人、论证投资方案等等。

江西赛维(法院指定的生产经营管理团队和管理人基于对江西赛维实际情况的全面了解,积极听取各专业机构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重整计划。



正 文


一、江西赛维基本情况

(一)设立及沿革

江西赛维成立于2005年7月5日,最初为中外合资企业,成立时注册资本为2,900万美元,由苏州柳新实业有限公司和香港流星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其中,苏州柳新实业有限公司出资8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7.59%,香港流星实业有限公司出资2,1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2.41%。

2006年7月21日,苏州柳新实业有限公司和香港流星实业有限公司将江西赛维全部出资额转让给LDK Solar Co.,LTD(注册地开曼群岛),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LDK Solar Co.,LTD持有江西赛维100%股权,江西赛维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2006年8月至2011年3月期间,LDK Solar Co.,LTD对债务人进行多次增资,注册资本由2,900万美元增加至当前的86,655万美元。

(二)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

股权比例

LDK Solar Co.,LTD

86,655万美元

100%

(三)经营情况

江西赛维经营范围为硅提纯、单晶及多晶硅棒以及多晶硅片、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电池组件及太阳能光伏应用产品、太阳能热管、太阳能热水器、热水系统以及太阳能光热应用产品生产和销售、仓储;蓝宝石衬底材料、发光二极管的研发、销售等。

(四)职工情况

截至2016年8月10日,江西赛维在职职工共计4461人(含集团借用280人),在本次重整程序中,由于新余中院较早批准了江西赛维继续营业,经营管理团队及时与职工沟通,对重整相关情况解释说明,职工队伍较为稳定。经管理人调查,江西赛维不存在欠付职工工资的情况,但欠缴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共计92,934,863.97元。

(五)资产情况

1.账面资产审计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江西赛维账面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存货、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构成,其中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等。账面资产审计前19,662,652,605.63元,审计后5,723,087,130.04元。

2.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以2015年11月17日为评估基准日,江西赛维资产评估值总额为4,489,153,385.69元。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为:

(1)江西赛维应收海外关联公司、光伏硅公司、南昌组件公司等单位大额款项,现海外关联公司已进入清盘程序、光伏硅公司和南昌组组件公司均已进入重整程序,应收款项将大幅减值。

(2)因硅片铸锭、切片等环节技术进步等因素,尤其是铸锭炉更新换代较快,江西赛维现有G5铸锭炉需要投入巨资进行技改,部分机器设备存在闲置、淘汰、待报废、无维修价值、无实物等情况,江西赛维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大幅减值。


3.资产剥离情况

根据江西赛维重整需要,下列资产不纳入重整资产范围,由管理人另行处置,处置变现价款对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

1剥离的长期股权投资清单

序号

名称

股权比例

1

赛维太阳能高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100%

2

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南昌)有限公司

73.50%

3

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100%

4

安徽赛维LDK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

5

江西赛维LDK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100%

6

赛维LDK光伏科技(合肥)工程有限公司

90%

7

日喀则赛维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70%

8

酒泉顺风赛维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5%

2剥离的固定资产清单

序号

栋号

面积(M2

1

阳光小区12#宿舍

4,197.92

2

阳光小区11#宿舍

4,197.92

3

阳光小区10#宿舍

4,197.92

4

阳光小区7#宿舍

4,197.92

5

阳光小区15#宿舍

4,197.92

6

阳光小区食堂

14,091.00

7

阳光小区8#宿舍

4,197.92

8

阳光小区14#宿舍

4,197.92

9

阳光小区17#宿舍

4,197.92

10

阳光小区18#

4,197.92

11

阳光小区16#

4,197.92

12

阳光小区9#宿舍

4,197.92

13

阳光小区13#宿舍

4,197.92

合 计

64,466.04

(六)负债情况

1.债权申报情况

截止2016年8月10日,管理人共接受债权申报597笔,申报金额

27,876,308,251.78元,其中: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11笔,申报金额4,576,395,018.32元;

(2)职工债权2笔,申报金额95,142,437.66元;

(3)税款债权3笔,申报金额283,987,632.76元;

(4)普通债权581笔,申报金额22,920,783,163.04元。

%1. 债权审查认定/调查情况

上述申报的债权中,经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共561笔,认定金额21,485,969,180.68元,其中: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11笔,认定金额4,515,900,063.31元;

(2)职工债权2笔,认定金94,382,286.47元;

(3)税款债权3笔,认定金额278,361,972.76元;

(4)普通债权545笔,认定金额16,597,324,858.14元

(5)不予认定普通债权29笔,不予认定金额2,306,991,381.88元。

另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1笔,金额28,575.00 元

%1. 预计债权

预计债权2,468,080,194.20元,其中:

(1)诉讼未决债权5笔,申报金额1,966,168,166.74元;

(2)待定债权2笔,申报金额209,261.49元

(3)未申报但债务人财务有记载的债权295笔,金额501,702,765.97元。

(七)偿债能力分析

为核算破产清算状态下江西赛维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情况,管理人进行了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有担保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财产应优先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按照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

根据模拟清算分析,假定江西赛维全部资产能够按评估价值4,489,153,385.69元实际变现,管理人根据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以及评估资产的实际情况,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可供分配的资产总额为4,028,296,024.97元。在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后,剩余部分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则普通债权人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约为6.62%

江西赛维如破产清算,能够达到上述普通债权受偿率的前提,一方面为财产均能够按照评估价值变现,另一方面为重整费用和职工债权能够控制在评估机构预测的范围内。但根据江西赛维实际情况,以及破产财产处置实践经验,江西赛维如果破产清算,主要资产中的房屋、设备将失去生产功能,按评估机构评估后可供分配的资产价值4,028,296,024.97元必定大打折扣,并且处置时间也受不确定因素影响,破产清算进程可能变得极为漫长。漫长的破产清算程序可能会带来超过预期的费用。如果进行破产清算,清偿比例将会大大低于6.62%。

另,本重整计划清偿方案涉及易成新能向相关债权人发行股份,其发行价格在本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时尚未最终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尚待易成新能董事会、股东大会、河南省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因此相关债权人的实际清偿率可能会受最终发行价格的影响。

二、经营方案

上市公司易成新能拟通过对江西赛维破产重整、吐故纳新,将其打造成全球品质领先的、低成本的多晶硅片供应商,成为以技术研发为基础、降本增效为载体的优质品牌企业。十三五期间,在光伏产业链上,易成新能致力于将江西赛维硅片产能扩至8.5GW,产品转换效率达到18.8%以上,成为国内光伏行业中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之一。为实现上述目标,公司具体经营方案如下:

(一)优化资产结构,剥离低效资产

低效资产处置以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江西赛维经营效益最大化为原则。重整投资人将在对江西赛维资产全面梳理的基础上,保留核心经营性资产,盘活部分低效资产,而无效资产和部分难以盘活的低效资产将被予以处置,以优化江西赛维资产结构,提高江西赛维经济效益。

(二)注重技术研发,提升转换效率

“十三五”期间,易成新能将持续增加对江西赛维技术研发投入,深入提升硅片转换效率。为此,易成新能已针对当前技术团队和产品情况提出M4型硅片技术等方向。

(三)加大技改投入,升级产业链能力

在易成新能完成对江西赛维的重组后,江西赛维将成为上市公司易成新能的光伏板块全资子公司。在完整保留“赛维”的品牌、团队、供应链等核心经营性资产的同时,易成新能将进一步注资,以支持“赛维”自主实现持续性的大规模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从而全面提升产业链能力,全面释放盈利能力,挽回和重塑江西赛维在中国光伏行业中领军企业的形象。如果能够在2016年完成对江西赛维的重组,易成新能将作如下安排:

1.2017年,拟投入资金对铸锭设备和切片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从而提升江西赛维铸锭和切片能力至5.5GW

2.2018年,拟投入资金用于采购铸锭及电镀金刚线切片设备,从而提升江西赛维铸锭和切片能力至7.0GW

3.2019年,拟投入资金用于铸锭和电镀金刚线切片产能扩张,从而提升江西赛维铸锭和切片能力至8.5GW

(四)提升管理水平,增强经营效率

依托易成新能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通过择机对江西赛维管理层进行股权激励的制度安排,通过沟通交流、管理培训、文化交融等方式,为江西赛维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内部控制能力,进而提升整体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增强重整后的竞争力,实现企业的快速稳定发展,力争重新成为光伏行业的领军企业。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江西赛维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财务状况已陷入困境。一旦江西赛维被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0。因此,本重整计划对江西赛维出资人的权益调整为0。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出资人指股东LDK Solar Co.,LTD,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份的承继人及/或受让人以及他项权利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用于本次重整的投入包括现金和股份两部分,均来自于易成新能。本重整计划被新余中院裁定批准后,易成新能将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获得江西赛维100%的股权。

本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设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四、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江西赛维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截至2016年7月31日,共有8家债权人申报了11笔有财产担保债权,申报金额共计4,576,395,018.32元。管理人审查认定的有财产担保债权 11笔,债权总额为4,515,900,063.31元。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有财产担保债权中1,780,817,798.54元可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其余2,735,082,264.77元由于担保财产价值不足,无法优先受偿,需转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组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序号

债权人名称

有财产担保
债权金额

就担保财产
优先受偿额

转入普通
债权金额

优先
受偿率

1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14,083,582.55

101,252,220.00

112,831,362.55

47.30%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

242,226,770.93

114,972,048.26

127,254,722.67

47.46%

46,623,336.19

46,623,336.19

0.00

100.00%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196,928,611.72

196,928,611.72

0.00

100.00%

4

中国进出口银行

312,072,570.00

279,326,319.76

32,746,250.24

89.51%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64,371,700.35

28,174,150.00

36,197,550.35

43.77%

23,727,881.12

23,727,881.12

0.00

100.00%

6

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

7,500,000.00

7,500,000.00

0.00

100.00%

7

江西恒瑞新能源有限公司

263,143,500.00

263,143,500.00

0.00

100.00%

8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13,786,058.49

413,786,058.49

0.00

100.00%

2,731,436,051.96

305,383,673.00

2,426,052,378.96

11.18%

合 计

4,515,900,063.31

1,780,817,798.54

2,735,082,264.77

--

(二)职工债权组

经新余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报、管理人审查认定,江西赛维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和医疗保险费用共计92,934,863.97元,另经管理人认定的职工债权2笔,金额为1,475,997.50元,职工债权合计94,410,861.47元,本组债权按100%的比例进行清偿。

(三)税款债权组

经管理人认定的税款债权共3笔,金额共计278,361,972.76元,本组债权按100%的比例进行清偿。

(四)小额普通债权组

经管理人认定的债权金额小于20万元的普通债权共211笔,金额共计16,214,759.46元,本组债权按照100%的比例进行清偿。

(五)普通债权组

经管理人认定的20万元以上普通债权共317笔,债权金额共计19,316,192,363.45元(含有财产担保债权转入普通债权2,735,082,264.77元。根据偿债能力分析,债务人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受偿率为6.62%,本组债权具体调整如下:

1.债权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普通债权按照“20万元+(债权金额-20万元)×6.62%”的方式进行清偿。

2.债权金额大于1000万元的普通债权按照6.62%的比例予以清偿。

五、债权清偿方案

(一)现金清偿

1.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94,410,861.47元,在易成新能发行股份方案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的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以现金支付。

2.税款债权

款债权278,361,972.76元,在易成新能发行股份方案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的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以现金支付。

3.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普通债权

(1)单笔债权金额小于以及等于20万元的,在易成新能发行股份方案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的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以现金一次性支付

(2)单笔债权金额在2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照“20万元+(债权金额-20万元)×6.62%”的计算方式得出清偿额后,在易成新能发行股份方案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的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以现金一次性支付

4.预计债权

预计债权2,468,080,194.20元,按照分别属于的组别以现金进行预留。

(二)股票清偿

对于有财产担保债权和1,000万元以上普通债权,易成新能将向上述债权人预计增发股票254,697,358股进行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和1,000万元以上普通债权以受偿金额为基数按照下述公式以易成新能股票清偿:

受偿股数=受偿金额÷股票清偿债权受偿总2,700,725,443.13元×偿债股票总额254,697,358股

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受偿股数=11,270,265.20元÷2,700,725,443.13元×254,697,358股=1,062,865

以股票清偿债权受偿明细详见《股票清偿债权受偿明细表》未包含在《股票清偿债权受偿明细表》内的1000万元以上普通债权,按照6.62%的比例现金清偿。

股票清偿债权受偿明细表






序号

债权人

受偿金额

占受偿总额
的比例

受偿股数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196,928,611.72

7.29%

18,571,750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11,270,265.20

0.42%

1,062,865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

274,775,759.46

10.18%

25,913,282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湖支行

11,322,009.35

0.42%

1,067,745

5

珠海欧美克微粉技术有限公司

4,810,669.33

0.18%

453,680

6

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668,384.60

0.02%

63,033

7

惠普租赁有限公司

1,072,501.99

0.04%

101,144

8

新余高新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3,111,400.00

0.12%

293,427

9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1,994,357.94

0.07%

188,082

10

三河市金贝金刚石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667,563.51

0.02%

62,956

11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赣西供电分公司

9,463,614.84

0.35%

892,485

12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156,974.62

0.27%

674,953

13

赛瑞丹(天津)工业陶瓷有限公司

1,787,400.00

0.07%

168,564

14

中国进出口银行

281,494,121.53

10.43%

26,546,871

1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215,116,872.63

7.97%

20,287,030

1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

5,393,130.99

0.20%

508,610

股票清偿债权受偿明细表






序号

债权人

受偿金额

占受偿总额
的比例

受偿股数

17

新余市城东建设投资总公司

9,878,136.01

0.37%

931,578

1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8,095,955.10

0.30%

763,505

19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120,271,018.02

4.45%

11,342,401

20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52,969,586.42

1.96%

4,995,404

21

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13,940,212.54

0.52%

1,314,660

22

苏闽(张家港)新型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324,000.00

0.05%

124,862

23

江西忠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006,526.11

0.04%

94,922

24

镇江丰源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825,411.39

0.03%

77,842

2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西路支行

191,505,623.85

7.09%

18,060,324

2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3,730,268.02

0.14%

351,790

2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30,028,090.78

1.11%

2,831,860

2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

4,858,082.76

0.18%

458,151

29

河南义鑫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828,940.31

0.07%

172,482

30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487,614.97

0.13%

328,907

31

镇江耐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883,486.52

0.03%

83,319

32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83,722,701.11

32.73%

83,341,251

33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847,896.50

0.03%

79,963

34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224,197.97

0.27%

681,293

35

奥克化学扬州有限公司

2,352,608.18

0.09%

221,867

3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

107,046,476.10

3.96%

10,095,234

3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113,198,369.64

4.19%

10,675,401

股票清偿债权受偿明细表






序号

债权人

受偿金额

占受偿总额
的比例

受偿股数

38

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

2,304,534.54

0.09%

217,334

39

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5,165,986.32

0.19%

487,189

40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18,494,200.66

0.68%

1,744,133

41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866,607.03

0.03%

81,727

42

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4,414,029.19

0.16%

416,274

43

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6,415,746.52

0.24%

605,050

44

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9,030,051.10

0.33%

851,597

45

江西省财政厅

2,243,001.25

0.08%

211,531

46

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新余)有限公司

16,227,457.08

0.60%

1,530,363

47

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29,653,627.71

1.10%

2,796,545

48

赛维LDK光伏科技(合肥)工程有限公司

2,670,991.56

0.10%

251,893

49

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1,751,156.31

0.06%

165,146

50

东方电气集团(宜兴)迈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3,631,922.86

0.13%

342,516

51

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文生

1,094,557.45

0.04%

103,224

52

新余市仙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平华

2,466,665.66

0.09%

232,624

53

江西升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736,067.88

0.03%

69,416

54

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

7,500,000.00

0.28%

707,303

合 计

2,700,725,443.13

100%

254,697,358

拟发行股份对象应配合管理人及易成新能聘请的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完成相关事项。

依法不能作为发行对象的债权人,应将其债权转让予符合发行条件的主体,由易成新能向该符合发行条件的主体发行股份。

发行对象取得的受偿股票自发行结束日起48个月内(限售期)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限售期满后发行对象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三分之一,发行对象在限售期内不享有表决权。

六、重整计划的生效

(一)分组表决

债权人对本重整计划进行分组表决,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小额普通债权组五个组。根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

因本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故依法设立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标准参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参加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出资人组通过。

(二)申请批准

如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本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管理人和债务人将依法向新余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如表决组全部或者部分经过两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管理人和债务人有向新余中院申请依法批准重整计划的权利。

(三)批准的效力

重整计划经新余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重整计划对江西赛维、江西赛维债权人、出资人等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规定的相关方的权利和/或义务,其效力及于该方权利和/或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及他项权利人。

(四)未获批准的后果

如本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且未按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新余中院批准,或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新余中院批准的,新余中院将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裁定江西赛维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1、 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一)执行和监督主体

重整计划由江西赛维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江西赛维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对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以及资产处置等事项,应及时向管理人和新余中院报告。

(二)执行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18个月,自新余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如因客观原因,致使江西赛维重整计划相关事项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江西赛维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15日,向新余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新余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为18个月,自新余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如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则管理人将向新余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新余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将向新余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三)执行的措施

1.现金清偿

依照本重整计划以现金清偿的债权部分,现金清偿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管理人将分配款项转账至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提交的《领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中指定的银行账户。债权人需按照国家财经制度和国家税收管理规定办理结算。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账户被冻结、扣划及产生其他法律纠纷或市场风险的,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债权人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以及产生其他法律纠纷或市场风险的,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2.股票增发

以股票清偿的债权人应当在本重整计划获新余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关材料及配合完成相关事项,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因逾期提供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新余中院裁定批准后,因相关债权人拒绝接受股票或者影响易成新能向其他债权人发行股票的,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3.偿债资金的提存及处理

债权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领受分配的偿债资金的,或债权属于本重整计划规定的预计债权的,应向上述债权人分配的资金将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上述提存的偿债资金如属于因债权人未按规定领受而提存的,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二年,债权人仍不领受的,或未申报债权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满二年,债权人仍未申报的,视为放弃领受清偿资金的权利。所提存资金用于江西赛维的生产经营和债务清偿。

4.转让债权的清偿

债权人在裁定重整日(即2015年11月17日)之后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享受的受偿条件及受偿金额予以受偿;债权人向两个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按照受让人各自受让的债权比例予以受偿。

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支付

破产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报酬、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预计37,088,266.93元,在执行期内支付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协议的约定支付。

共益债务,包括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因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共计1,249,375,654.38元。共益债务由债务人清偿。

6.债权人的责任与义务

有担保的债权人在获得清偿后,对应的担保应予以解除,有担保的债权人应于债权获得清偿后的10个工作日内协助江西赛维办理相关动产、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设备等)的担保解除手续。

(四)协助执行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股权变更等手续,需要相关部门协助执行,江西赛维或易成新能可向新余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新余中院向有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五)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 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

2. 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已经支付完毕;

3. 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1000万元以下普通债权及1000万元以上不适合发股债权支付的清偿款项已经支付完毕;或者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 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1000万元以上普通债权人分配的定向增发股票已办理至债权人名下;

5.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江西赛维可向新余中院申请下达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裁定。

(六)执行完毕的效力

1.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江西赛维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2.债权人对江西赛维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但根据重整计划已经获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按照本重整计划获得全额清偿的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

3.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起,江西赛维所有的资产上的他项权利负担应予以解除。

(七)不能执行的后果

江西赛维不执行或不能执行本重整计划的,新余中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江西赛维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其他

(一)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调整事宜

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出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权视重整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对重整计划的执行予以适当的调整。

(二)债务重组收益所得税减免事宜

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江西赛维将有可能因债务重组收益产生所得税。江西赛维可依法向税务部门申请以账面资产的损失等方式冲抵债务重组收益,从而减轻公司重整后的税务负担。

(三)未尽事宜

本重整计划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以下无正文)

附件

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民事裁定书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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