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定审计机构的报告

关于选定审计机构的报告

公开时间:2018-09-18 公 开 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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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一案,贵院于2018723日作出(2018)陕09284号《决定书》,指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担任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管理人。

本管理人在破产管理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拟聘请审计机构对债务人的账务进行全面审计。

2018810,管理人对外发布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截止817,共有陕西安康嘉陵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陕西广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陕西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三家机构向管理人递交了书面竞聘资料,经与陕西广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陕西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约谈及评审小组评审,现选定陕西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破产案件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的账务进行全面审计。

 特此报告。

 

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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