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债权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申报债权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公开时间:2018-05-11 公 开 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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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18-05-11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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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苏1091破2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裁定受理扬州芯际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为芯际公司管理人。芯际公司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2018年7月10日前),向管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456号华城科技广场2幢16楼;邮政编码:225000;联系人:袁芳、梁曙光;联系电话:13082561040、1301370905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为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逾期申报者,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芯际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芯际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后的第10日即自公告之日起第70日上午9时(即2018年7月2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法庭(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开发东路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出席会议时,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系自然人的则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和律师执业证。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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