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苏10破2号申报债权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2018)苏10破2号申报债权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公开时间:2019-04-08 公 开 人: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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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19-07-22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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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苏10民破2号

 

本院根据江阴泽舟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扬州市环洲船用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在管理人名册中竞争摇号,确定由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担任扬州市环洲船用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扬州市环洲船用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扬州市邗江区江阳西路109号绿地峰创国际大厦B16楼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辉、曹俊;联系电话:0514-809277011586132115513813964099),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扬州市环洲船用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722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    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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