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703破7-1受理破产重整案公告

(2018)浙0703破7-1受理破产重整案公告

公开时间:2018-06-07 公 开 人: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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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18-06-07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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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03破7-1号

本院根据执行局移送破产审查及债务人金华三联水泥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5月16日裁定受理金华三联水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8年5月24日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为金华三联水泥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三联水泥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7月12日前,向金华三联水泥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金汇路41号金华市华力啤酒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债权申报室;邮政编码:321031;联系电话:0579-82885067)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9时至16时3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金华三联水泥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三联水泥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7月26日(星期9时3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一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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