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25杜专委在“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上)

2016.2.25杜专委在“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上)

发布时间: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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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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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人 民 法 院2016322


 

 

 

在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

调研及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

2016225日)

 

  新年伊始,我们即在杭州召开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这次会议时间紧凑,内容充实,成效显著。在一天半的会议中,浙江省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介绍了“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情况,浙江省部分法院介绍了“僵尸企业”处置和破产案件审理经验,上海、广东、江苏等地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改革试点法院介绍了破产案件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以及试点工作情况,参会的其他地方法院也分别介绍了本地区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审判工作和“僵尸企业”处置情况。同时,参会单位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深入交流,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听完大家发言,我的总体感受是,各地在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开展破产审判工作方面做了大量有益探索,与会各单位准备会议材料十分认真,内容非常充实,介绍了很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例如,浙江法院介绍的借助市场化手段来审理破产案件,以市场为导向开展重整、清算、和解工作,促进企业资源优化整合,应予肯定。浙江法院还在非公企业破产重整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值得全国法院认真学习。其他省市法院也做了很多有益探索,包括在国有企业破产问题上进行的探索、政府和法院协调机制的建立、对于挽救无望的企业快审快结等经验,都值得认真总结、梳理和推广。这次座谈会结束前,我再强调三个问题。

  一、充分认识依法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把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作为化解产能过剩的牛鼻子,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中央方针政策指明了我国经济结构性改革的方向和路线图,也发出了人民法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工作的新号召。今后一个时期,运用破产法律程序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和破产案件审理,将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我国经济发展显著特征,充分认识现阶段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和破产案件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服务和保障“僵尸企业”处置和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上来。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和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客观需要。我国经济正从粗放向集约、从简单分工向复杂分工、从要素投入向创新驱动的高级形态演进。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曾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大兵团作战”加快了经济发展步伐,但现在如果仍按照过去那种盲目上新项目、铺新摊子的粗放型发展方式来发展经济,不仅国内条件不支持,国际条件也不支持。在综合分析世界经济周期和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及其相互作用的基础上,中央作出了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重大战略判断,并要求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一定要正确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我国从一个经济比较落后的国家,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经济发展过程就像一个人的成长过程,当一个人长到二十多岁之后,身体的快速生长就会停止,转而进入一个相对平稳的“强体增肌”时期。当前我国的经济就刚好处于这样一个转型时期,经济体量不会再保持以前那样的增长速度,在“增肌肉”的同时要“去赘肉”,才能变“虚胖”为“健壮”,保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中央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从生产端入手,有效化解产能过剩,促进产业优化重组,降低企业成本,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从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经验和形势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仅不能等,而且要加快。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处置那些已停产或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勉强存续的“僵尸企业”,是绕不过去的坎,是必须做的手术。“僵尸企业”提供无效供给,占用经济资源和市场空间。及时、有效处置“僵尸企业”、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是实现市场出清和企业提档升级的重要抓手。在很大程度上,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的成效将决定下一步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是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的客观需要。我国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主体本身就要通过竞争提高企业的实力。这类“僵尸企业”扭曲要素配置,虚化市场竞争,严重妨碍市场活力的发挥。“僵尸企业”中,有的企业耗费大量资金、土地、信用等经济资源,但生产效率低下、市场前景渺茫,不仅自身难以为继,而且挤压了新经济、新业态的生存发展空间;有的企业产能严重过剩,导致全行业产品价格回落,进而导致一些原本经营较好的企业效益也难以保障,发展创新后劲不足,最终使局部企业的不景气波及到整个行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尽管“僵尸企业”症状多样、情况不一,但其共同的表现都是企业“空转”严重,市场竞争力丧失。如果任由其发展,将进一步消耗资源、透支社会信用,从整体上拉低我国市场主体的竞争力,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埋下巨大隐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要通过破产重整等方式,救治“生病企业”,并促进留在市场中的企业主体不断提升竞争力,更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因此,认真评估、分类处置“僵尸企业”,是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提升我国市场主体竞争力的客观需要。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客观需要。是否建立完善有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是衡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完善的标志之一。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提供了企业规范退出的法律途径,但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均为20003000件,而同期工商行政机关每年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均为7080万户。两相对比可以看出,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的功能远未发挥,企业破产程序确实存在“启动难”“审理难”。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多,但社会有关方面对破产制度的作用和功能认识不到位、不全面,是很重要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应当通过破产程序及时退出的企业和产能,迟迟无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面临的各种矛盾在内部发酵,深层次问题进一步加剧。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在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近年来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实施。除及时颁布司法解释解决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采取措施积极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为推进企业依法破产,发挥破产制度在企业兼并重组方面的重要作用,2014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对企业破产预警预判、破产工作协调、破产信息共享等提供指导。201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全国21个地方法院开展试点,探索企业破产科学化、常态化的司法工作机制。20152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法院执行程序及时转入破产程序的制度,力图在法院内部快速启动破产程序。20156月,针对破产制度实施中所涉及的重大、关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向中央作了《关于依法规范有序处置企业破产相关问题的报告》,请求中央予以统筹解决。201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会议精神及时作出工作安排。20161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已派员赴湖北开展了处置“僵尸企业”司法保障工作调研。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按照中央精神加紧起草处置“僵尸企业”司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很多地方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的原则精神努力推进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在提升审判质效、提高队伍素质等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在健全破产审判机制等方面也做了有益探索。这些工作的开展,对建立破产案件审判常态机制、深入实施企业破产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服务和保障经济结构调整、清理和处置“僵尸企业”打下了坚实基础。当前,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司法审判工作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僵尸企业”处置的重要意义,要切实把握推进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大机遇,提高认识、迅速行动,认真做好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前期筹备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实现破产审判司法事业科学发展。

  ……

 

 

 

 

 

 

 

 


 

报:建柱同志,中央政法委委员

送: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

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

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63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