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19-06-14 公 开 人: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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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关于指定管理人的决定

 

   (2019)11023
 
2019524,本院根据申请人日照信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对被申请人日照信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一案。经竞争方式选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担任日照信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九年六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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