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裁定

预重整裁定

发布时间:2018-06-02 浏览次数:12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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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 1181民破()1

申请人:湖北蓝翔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小河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先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蓝翔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

    本院查明:申请人湖北蓝翔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系于2014113日经工商局登记注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的企业法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1181090563500J.该公司登记注册时注册资金为2000万人民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股东:湖北蓝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额为1600万人民币自然人股东:刘惠出资额为400 万人民币,2015313日,公司的股东变更为企业法人股东:湖北蓝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增至4000万人民币,自然人:马先智,出资1000万人民币。公司成立后连续投资开发蓝翔光彩大市场、杜鹃世纪广场项目,资金投入大、闹期长,融资成本高,致资金链断裂,经营状况恶化。

    根据公司的资产负债专项审计报告显示:公司产账面总为人民币209045647.25 元,负债账面总为人民币467090932.67元,所有省权益总额为人民-258045285.42元,不能清偿到期银行贷、应付工程款、导还建房和商品房难以正常交付。

    湖北蓝翔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提交了湖北蓝翔置业发展城有限公司资产负债专项计报债务清册固定资产明细表、诉讼情况表等资料

    本院认为:湖北蓝翔置业发城有限公司请重整的主体资格,:湖北蓝翔置业发城有限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人民币-258045285.42元,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未能清偿债务,可以认定湖北蓝翔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湖北蓝翔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58045285.42元,其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故可以认定湖北蓝翔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综上,湖北蓝翔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已经具重整原因。湖北蓝翔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核准登记机关为麻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湖北蓝翔置业发展麻城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吴克勇

判员  梁胜阳

                                                判员    

                                               二〇一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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