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申请书

破产重整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8-08-10 浏览次数:32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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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申请书

 

申请人:湖北省荣新仁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森,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金通大道神光花园小区临街商補7、8、9号。

请求事项:申请对湖北省荣新仁邦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一家民营有限责任公司,201301月在麻城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凭资质从 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咨询服务;建材批发零售。

申请人因经营不善,到目前为止,己严重资不抵债。自2014年,由于公主要依靠举债进行外延式发展,发展规模过快,资金周转出现较大困难,库存房屋积压虽有一定数量,但是相关资产或已抵押给相关债权人,或己被法院执行査封,现已无房销售。加之同类产品在项目所在地更新发展很快,市场竞争激烈,现公司库存房产(假设经债权人同意)即使大幅减价也很难销售,因此,自2016年3月以来已停止实际生产经营。根据目前状况,公司要恢复生产、扭亏为已无希望。

截至2018年5月31日,根据公司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申请人账面资产总额为396,003,035.94元,负债总额为541, 065, 905.8元在公应付账款或借款中,绝大部分为到期务或已上账的应工程款,其中较金额的主要包括长青集团工程款及利息和诉讼费用2. 2亿元,中铁信托限公司21107. 8万元担保负,四川天府银行成都支行5242. 886万元,公己经约无法支付相应款项,且对方已经提诉讼,并申请法院执行。目前为止,随着务累增,利益矛激化,大量实物资产贬值,而被迫停止实际经营。

以上情况,经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议慎重讨论决定: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己严重资不抵还到期权。故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时有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务淸册、权清册、资产清册可以证明严重资不抵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条、第7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破产重整申请

  

麻城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北省荣新仁邦置业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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