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裁定及指定管理人

受理裁定及指定管理人

发布时间:2018-08-10 浏览次数:11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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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1181民破(预1号

请人:湖北省荣新仁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 城市金通大遒东神光花园小区临街商铺7、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森,该公司董事长。

2018年6月20,申请人湖北省荣新仁邦置业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经营困难,已严重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

本院查明:申请人湖北省荣新仁邦置业有限公司系于2013 年01月在麻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咨询服务,建材批发零售的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18105916865XG该公司登记注册时注册资本为2000万人 民币,发起人(股东)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额为2000万人民币;2013年8月26日股东四川荣新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将出资额增至5000万人民币。自2014年开始,因公司主要依靠举债进行外延式发展,发展规模过快,资金链断裂,现库存房屋和相关财产或抵押给债权人或被法院查封,经营状况恶化,自2016年3月以来已实际停止生产经营。

根据该公司关于公司财务清产核资的报告显示:截至20185月31日申请人账面资产总额为396,003,035.94元,负债总额为541,065,905.80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45,062,869.86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应付工程款,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

湖北省荣新仁邦置业有限公司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会会议决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关于公司财务清产核资的报告,债权、债务清册,诉讼、仲裁情况表等证据.

本院认为:湖北省荣新仁邦置业有限公司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申请重整的主体资格;根据湖北省荣新仁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清产核资报告显示该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45,062,869.86元,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不能清偿债务,并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综上,湖北省荣新仁邦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具备重整原因,其申请重整符合法律规定。湖北省荣新仁邦置业有限公司核准登记机关为麻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湖北省荣新仁邦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梁胜阳

       张午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董小雪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8)1181民破1-1

20187月23日,本院根据湖北省荣新仁邦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湖北省荣新仁邦置业有限公司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指定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北省荣新仁邦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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