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及参会公告

债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及参会公告

公开时间:2026-07-04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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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弗尤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公  

 

安徽弗尤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秀然: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区税务局的申请于2026年4月15日裁定受理安徽弗尤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6月15日,指定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担任安徽弗尤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8月17日9时00分在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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