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清算组决定书

法院指定清算组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6-07-23 公 开 人:马鞍山市交通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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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皖05强清1号

2026年6月3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李业玉、王振、邹亨金的申请,作出(2026)皖05清申2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马鞍山市交通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采取竞争性选任加摇号方式,指定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组的各项职责。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八)本院认为清算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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