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不予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2-06-07 公 开 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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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612破申16   

 

申请人:南通蓝翔彩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473003862,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南通机场新村。

法定代表人:王金荣。

申请人南通蓝翔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翔公司)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511日立案登记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蓝翔公司成立于20033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998万人民币,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地在本院辖区内。蓝翔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1份,借款借据1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5份,回复1份,该回复向法院陈述企业无财产、无对外债权、无职工。申请人蓝翔公司未向法院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现蓝翔公司未能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其所陈述的财产状况、债权债务不能客观完整反映企业财产、债权债务情况。因蓝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无法对其破产申请进行充分审查,故对其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南通蓝翔彩印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逸飞   

          潘树峰   

          季俊华   

 

 

 

二○二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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