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2-27 公 开 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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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上 海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101破申30

    
  申请人:
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4号水城煤电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亚峰。

    被申请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绣东路277731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

申请人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3破申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查明:2019112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奚红的申请,对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启动预重整,并于20191217日作出(2019)沪03破申456号确认书,确认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本院认为,鉴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启动预重整,故对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所提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不予受理。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应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从而行使预重整期间的相关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恒利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袁蕾蕾

      陈先君

 

年二月二十日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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