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0-03-19 公 开 人: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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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稿纸

 

江 苏 省 镇 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破申1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奔达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简伟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光宇,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延陵镇联兴村。

法定代表人:钱锁川,该公司董事长。

佛山市南海奔达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模具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20224日以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德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诺德科技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诺德科技公司。

诺德科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称:1.异议人并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申请人依据(2016)粤0605民初8648号、(2017)粤06民终6645号民事判决,对异议人享有相应的债权。但异议人对申请人亦享有相应的债权,(2017)粤0605民初9583号、(2017)粤06民终3258号民事判决可以佐证。异议人对(2017)粤06民终3258号民事判决不服,已提出申请再审,该案已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现该案尚在处理中。2.异议人没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异议人为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达24400万元,公司专业从事高光亮度真空镀膜轮毂的制造和销售,产品畅销国内外市场。受金融危机及国内汽车行业产量缩减的大气候影响,公司虽然暂时存在一定的经济困难,但并不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3.异议人如进入破产程序可能造成不稳定的社会影响。异议人现有300多名在职员工,虽受疫情影响,但自复工以来,员工已陆续到岗,生产也逐步正常。因异议人涉及民营企业互联互保,该债务人企业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异议人按照当地政府协调职工安置要求,将该债务人企业的100余名职工全部接收,如异议人进入破产程序,将会对在岗职工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造成不稳定的社会因素。因此,请求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对异议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诺德科技公司住所地为丹阳市延陵镇,该公司原名称为诺德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1216日在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2015428日,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亦变更为诺德科技公司。现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44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钱锁川。该公司作为新三板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从事高光亮度真空镀膜轮毂的制造和销售。

南海模具公司依据2016)粤0605民初8648号、(2017)粤06民终6645民事判决,于2017929日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诺德科技公司应支付南海模具公司款项5360798.9元及相应利息和诉讼费用。

另查明,诺德科技公司与南海模具公司于20156月就大巴双浇口低压铸造机及模具开发签订相关协议,由诺德科技公司提供研发及设备费,南海模具公司负责模具设计及开发。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诺德科技公司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并判令南海模具公司返还研发及设备费、资金占用等费用。2018112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605民初9583号民事判决,判令解除双方于201565日签订的《大巴双浇口低压铸造机及模具开发协议》及201561日签订的《低压铸造机技术协议》,并判令南海模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诺德科技公司80万元及相应利息。诺德科技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816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6民终325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诺德科技公司对(2017)粤06民终3258号民事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该案已由该院立案审查。

再查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在南海模具公司与诺德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在财保阶段对诺德科技公司所有的位于丹阳市延陵镇联兴村的不动产权〔权证号:丹房权证延陵字第20003191号、丹国用(2015)第3694号〕进行了查封,后该院根据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发出的移送执行函,作出同意移送执行函将上述财产的处置交由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一并处理。此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诺德科技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1126日作出(2017)粤060512768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还查明,诺德科技公司因涉及企业融资互联互保,现有债务总额约1亿元,该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及设备评估价值约1.84亿元,均设定了抵押,导致公司资金运转困难,但该公司目前已签约多份国内外订单,正处于经营扭亏阶段。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该公司作为江苏省丹阳市第一家复工复产企业,自202029日起在当地政府协调下,有序开展复工复产,目前公司300余名员工正按班次投入生产经营过程中

本院认为:诺德科技公司虽然目前存在经营困难,导致未能清偿案涉到期债权,但从现有证据来看,其资产和负债情况尚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情形,也未完全丧失清偿能力。且该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作为当地第一家复工复产企业,正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生产自救,努力拓展市场化解债务。如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存在因职工安置问题而引发不稳定因素,将会直接影响当地防疫大局及社会稳定。因此,目前不宜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对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晓东  

审 判 员   丁奕帆  

审 判 员   季 晖  

 

 

 

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梅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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