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2-06-01 公 开 人: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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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1)鲁061312号之二

 

2021 618 日,本院分别受理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分别指定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担任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指定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担任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831日,本院根据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及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对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烟台嘉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山东九农集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22531日,本院根据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对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烟台嘉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山东九农集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莱阳永康制药有限公司、神州医药有限公司、鲁虹药业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指定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天正药业有限公司、烟台嘉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山东九农集团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莱阳永康制药有限公司、神州医药有限公司、鲁虹药业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指定烟台渤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王隆尧担任前述七家公司合并重整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

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务。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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