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湘1027破4号民事裁定书

(2024)湘1027破4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1-09 公 开 人:桂东县农丰农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浏览次数:7376次 债 务 人:查看更多债务人详情
  • 打印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0274

 

桂东县人民法院根据桂东县农丰农资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桂东县农丰农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本院公告,无管理人报名,遂采取摇号方式确定,经本院司法技术部门摇号,本院指定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担任桂东县农丰农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院查明: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情况编制了债权表,并将编制及复核后的债权表提交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经核查、核对,债权人及债务人对债权核查报告中记载的关于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笔债权无异议。管理人于20241121日向本院提交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提请本院裁定确认上述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笔债杈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笔债权(详见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宋  淑  英

书   记  员   陈  李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中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桂东县农丰农资有限公司债权表

时间:2024Il18

 

债权编号

债权人名称

本金(元)

利息及其他(元)

申报总额(元)

债权发生原因

确认债权额(元)

债权类别

1

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4720.51

1597448

444465.31

借款

40224933

普通债权


(原件见附件)


附件

桂东县农丰农资有限公司债权表.pdf 下载
(2024)湘1027破4号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