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305破33号决定书

(2024)苏0305破33号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4-08-16 公 开 人:江苏鑫聚源船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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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决  


          (2024)苏0305破33号

2024年7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江苏鑫聚源船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指定江苏中伦清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江苏鑫聚源船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谢昕昊。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十)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O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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