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人对债权表进行核查的征询函

关于债务人对债权表进行核查的征询函

公开时间:2022-02-10 公 开 人:东莞市水公主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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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人对债权表进行核查的征询函

2021)水公主破管字第17

 

东莞市水公主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光伟先生: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兰德堡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粤19破申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莞市水公主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公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德勤企业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担任东莞市水公主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东莞市水公主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一债会”)于2021123日上午10时整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平台召开,管理人编制了债权表(详见附件一)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一、债权申报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共有1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合计人民币30,455.50元,其中:申报本金金额为人民币25,240.00元,申报利息及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申报其他损失人民币215.50元。

管理人未发现有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二、债权审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管理人对申报的1户债权人资格及债权性质、金额进行审查,经管理人审查核定,水公主公司债权人1户,债权金额合计人民币30,455.50元,为普通债权。其中:本金金额为人民币25,240.00元,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00元,其他损失为人民币215.50元。

 

三、职工社保及欠税情况的查询情况

管理人就水公主公司的职工社保及欠税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道滘税务分局进行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道滘税务分局回函反馈的结果为,该公司目前状态为正常户,暂未发现水公主公司有未清缴的税款,暂未发现水公主公司有欠缴的社保费。

 

四、职工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了解,东莞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院道滘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院道滘庭案字[2021]139号仲裁调解书,债务人欠付解硕望先生20189月至20192月期间工资共29,000元。

 

你方作为水公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现请你方对债权表(详见附件一)记载的债权进行核查并请在2022215日或之前向管理人提交核查意见(详见附件二)。逾期没有提交债权核查意见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东莞市水公主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2210

 

附件一:债权表

附件二:债权核查表


 

附件一:提请债务人核查的债权表

东莞市水公主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核查无异议债权表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

确认金额

债权类型

1

佛山市顺德区兰德堡实业有限公司

30,455.50

30,455.50

普通债权

2

解硕望

29,000.00

29,000.00

职工债权

合计

59,455.50

59,455.50

 

 


附件二:债权核查表

 

东莞市水公主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债权核查表(债务人核查意见)

 

 

       核查人名称/姓名:东莞市水公主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的核查意见

无异议

有异议

 

 

 

 

核查人(签章):

日期:

 

请核查人认真阅读以下核查说明,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核查。请在2022215日或之前将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加按指模并完整填写债权核查表交至管理人。逾期没有提交债权核查表的,视为其对债权无异议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管理人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26楼,联系人:李文,联系电话:020 2831 1006

 

       核查说明:

    1、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核查意见分为有异议无异议两个选项。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经核查无异议的,请在无异议栏内打“√”;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经核查有异议的,请在有异议栏内打“√”;在无异议栏与有异议栏内同时打“√”或同时空白的,或在债权核查表的任何地方打“√”以外的符号或文字的,均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

2、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在债权核查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经核查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3、对管理人再次审查的债权仍有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管理人复核后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经核查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4、核查人为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在债权核查表“核查人”处签字并按手印。

附件

债务人核查债权.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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