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公开时间:2020-08-21 公 开 人: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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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038183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冠达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冠达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征得债权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场桥支行的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并于2020817日裁定受理冠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2020819日,本院指定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为冠达公司管理人。冠达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925日前,向管理人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577号财富中心1902室;联系人:王佐双(1358789018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冠达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9299时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冠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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