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法院:(2024)浙0327破32号——吴青松

苍南县人民法院:(2024)浙0327破32号——吴青松

公开时间:2024-11-19 公 开 人:温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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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浙 0327 破 32 号

      本院根据吴青松的申请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裁定受理 吴青松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指 定温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吴青松的债权 人应自 2024 年 12 月 22 日前,向吴青松管理人(地址:浙江 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体育场路路口大顺发中央 广场 8 楼温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潘传德、 易永彬,13958755387、18814961811)申报债权。本院已作 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吴青松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 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 行为。 本院定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 14 时 50 分在苍南县人民 法院第 2 审判庭(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 1661 号)召 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 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 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 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 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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