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分配规则

破产财产分配规则

公开时间:2024-09-20 公 开 人:漳平市家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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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规则  

 

管理人就漳平市家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规则确定如下:

一、财产分配的原则

漳平市家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按顺序依次以现金分配。同一分配顺序不能全额实现分配,依照按比例分配。

二、财产分配的顺序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财产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分配:

(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将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参与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根据破产法规定,参加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债权以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无异议并经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的债权为准。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需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并经审查和确认后,才能行使权利和参与分配。

四、分配提存

(一)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二)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由人民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三)债权人未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内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五、追加分配

自破产程序依照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债务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六、特别说明

债务人财产实际变价后,管理人将及时制定<漳平市家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并告知各位债权人。各位债权人在7日内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管理人将按照《<漳平市家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进行分配。若债权人异议成立,管理人将修正《<漳平市家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直至债权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

特此公告

                

 

 漳平市家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9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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