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释明公告

责任释明公告

公开时间:2024-03-14 公 开 人:南京华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279次
  • 打印

责任释明公

华隆破管字〔20245

南京华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2437日作出(2024)苏01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华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437日指定北京浩天(南京)律师事务所为南京华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向你方寄送了清算义务告知书并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了公告,你方应当在收悉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与管理人联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如实履行配合破产清算的义务。

如你方未如实履行配合破产清算的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管理人现将不配合清算的法律责任释明如下:

一、司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二、民事责任

对于怠于履行移交义务导致清算无法顺利进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清算义务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除本责任释明公告载明的以外,法律另有规定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承担不配合清算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1.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管理人联系方式:周律师15105502533,高女士:13305150743联系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A18

 

南京华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313

 


附件

【华隆】指定管理人决定书-240313.pdf 下载
【华隆】破管字5号-责任释明公告(公告).pdf 下载
【华隆】受理破产审查裁定-240313.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