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公告、通知书、债权申报须知等

舒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公告、通知书、债权申报须知等

公开时间:2023-10-25 公 开 人:舒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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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

债权申报须知

20231024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69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舒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朗集团”)破产清算申请;20231024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6914号决定书,指定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担任舒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处理舒朗集团破产事宜。

为明确舒朗集团债权申报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债权申报阶段之权利、义务,管理人特作如下说明:

一、债权,系指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20231024日)对债务人舒朗集团享有的财产上的请求权。

二、申报人申报债权应当注意:

1、如实、详细填写《破产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债权人基本信息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债权申报表格,并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据材料;债权申报相关证据材料需提供原件及相应复印件1【其中复印件由申报人签章确认,交由管理人留存】。

申报的债权经法院/仲裁机构裁判的,需提交法律文书及法律文书生效时间证明。

2、申报人为企业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确认)。

3、申报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代理人须是下列人员:(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函及律师执业证/法律工作者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的,还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盖公章);代理人是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还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更换或增加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管理人出具解除授权通知书及新的授权委托书,并说明委托事项。

4、因借贷产生的债权,应提交借款合同、借据、银行交易记录、大额现金的需提交现金来源等证明借贷实际履行的证据材料。

5、因购销、承揽加工等原因产生的债权,应提交合同、发票、出货单、收货单、对账单等证明实际履行供货义务的证据材料。

6、因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产生的债权,应提交合同、相应卡券等凭证、银行交易记录、收据、发票等证明实际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据材料。

7、附利息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20231024日】停止计息,即计算截止至20231023(含本日,即破产申请受理裁定前一日),凡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且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申报利息还应当提交利息计算明细表。

8、申报的债权应是诉讼时效内及申请执行时效内的债权,申报时应提交诉讼或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证据。

9、管理人通知申报人补交证据的,申报人应按时提交,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0、债权人应准确填写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于法院、管理人向债权人及时发送通知、进行联系,如因债权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接收、查阅、回复等,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已经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而且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每笔逾期补充申报费用按申报债权金额的5‰缴纳,不足200元的按200元交纳,最高不超过5000元。

2、若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若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四、申报截止时间:20231231

申报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申报方式:现场、邮寄

①现场申报地点: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指山路5号进门右边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②邮寄申报地址: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10号中海城市广场11

    联系人:王律师( 18561031786

申报人现场申报的,应携带申报债权证据原件相应复印件

申报人邮寄申报的,需在管理人要求的时间范围内提供原件予以核对,申报人不能按时提供证据原件的,视为申报人放弃举证,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五、特别声明:

(一) 本次债权申报通知,系管理人依法向申报人就债权基本情况的了解,并不代表管理人(或债务人)对该笔债权的确认或对还款的承诺。

(二) 本须知第二项456所列举的证据材料仅供申报人参考,有其他相应证据依法足以能证明所申报债权的,应当予以提交。

(三) 本须知及其他材料内容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等相关规定为准。

 

舒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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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申报材料.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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