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公告(2021)川1423破3号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公告(2021)川1423破3号

公开时间:2021-11-18 公 开 人:夏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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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洪雅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1)川14233

 

本院根据四川洪雅鹏坤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8月6日裁定受理四川洪雅鹏坤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及四川佳泰清算服务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四川洪雅鹏坤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洪雅鹏坤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130前,向四川洪雅鹏坤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洪州大道106号联系电话:叶瑞杰 13980261881 张超15198037134)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破产清算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对四川洪雅鹏坤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依法中止,债权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四川洪雅鹏坤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21010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疫情期间,按有关防疫要求执行)。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十一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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